首先,规范的主体不同
1. 《采购法》规定的采购对象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2.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采购主体不受限制,涵盖在我国境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营企业和其他非法定组织。
第二,规范行为的性质不同
1.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2.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行为。工程项目监理公司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交易方式。
3.同时,工程监理公司从行为过程来看,政府采购行为比招标行为更长、更复杂。
三.不同的采购目录和配额标准
1. 政府采购由国务院、省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按照预算隶属关系制定、发布;
2. 招投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四、法律责任不同
1. 采购法属于行政法范畴。它规范了政府机关如何管理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调了行政责任。
2. 《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和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因此强调民事责任;
3.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法》规范的法律关系不同,有严格的区别;
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整经济运行的一项基本制度。其重点是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使用的问题,这属于政府的内部事务。
4. 招标投标是业主首先提出项目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并按照规定的格式选定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 手机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