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监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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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理工作的授权有哪些

2022-07-16 15:38:48

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甲方赋予监理权利,双方约定,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取得从业资格的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人员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相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人员的一切监理行为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标,以监理人员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

同时,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为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监理公司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工程监理

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

监理项目部是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直接进驻工地现场的监理机构,它承担着监控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及承包商的施工活动的服务体系,因此,监理项目部承担着对建设单位和社会、国家的多重责任,它不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约束,还应对建设方的合同约定负责,如果监理项目部不能行使好它的工作责任,给建设方或国家、社会带来损失,监理单位就要为此承担经济、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所以说,如何落实监理项目部的工作责任是一个重要课题,监理企业要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首先应满足建设方的服务要求,如果监理项目部未能尽心尽责、疏于监控,导致了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监理项目部的相关监理人员必然要承担监理责任。因此,要充分了解监理的工作职责,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委托方赋予的责任,在开展监理工作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监理项目部的工作责任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责任,即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二是合约责任,在实施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很多,着充分反应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从加入WTO的角度看,法律建设还比较薄弱,突出表现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市场规则特别是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还不健全,市场机制,包括信用机制、价格形成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仲裁机制等尚未形成。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才能适应加入WTO后的新的形势。

建设监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各种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综合管理等多学科知识和技能的智力密集型服务工作,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具有控制投资、管理合同和信息,调解经济纠纷的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和合同管理意识。监理工程师只有不断提高自己,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监理,一丝不苟,才能有效地把好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关,真正有效地为业主控制好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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