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工程质量,加强房地产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监管,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根据有关规定和规定,《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饰装修工程监理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如下:
1、 对实施全装修形式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交付标准(含装修分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新建工程与施工许可证(含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一并办理;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补充办理装饰分项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含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相关手续时,应提供总承包合同和包括装修分包工程在内的监理合同,技术审查通过后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强对装修质量通病(渗漏裂缝、裂缝)的防治,严格按照《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质量入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装修质量控制,严格要求装修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公司等单位进行房屋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并按户向产权人发放《房屋质量验收表》,确保交付(装修)标准与样板房和销售中注明的标准一致,严禁虚假宣传。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示所售商品房是否有装修交付,有装修交付房屋的,附装修标准,在项目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含样板房)公示房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制。
4、 施工许可证签发部门在签发施工许可证时,应严格核对是否包含装修部分内容,并在施工许可证附件中注明。工程项目监理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善施工许可手续,落实企业主体主体责任,严格控制单户验收,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理。
5、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管,对不按要求处理的装修施工违法行为,启动相关程序进行查处;对已批准预售的在建工程,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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