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是公路桥梁建设的技术支撑,是整个公路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到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工程监理的角度来看,如果我们看整个公路建设的障碍和原因,我们就会从公路建设的技术角度来解释完整的框架。
高等级公路建设的特点是:工程量大、工程质量要求高、施工工艺复杂、建设周期短、建设战线长、投资回收快。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实现提高施工质量、加快施工进度、降低施工成本的预期目标,必须以现代生产方式进行施工,在降低成本的前提下,杜绝偷工减料和违法施工。为了满足公路工程的这些要求,目前公路监理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推广。
下面淮安工程监理公司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公路工程监理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施工监理制侧重于质量监理
首先,有关法规都将监理纳入工程质量的保证体系的一环,而且是重要的一环。其次,在监理合同中一般都突出质量监理,在实际操作中也往往降低监理在进度和费用控制的作用,有的业主甚至于只要求监理进行质量控制。在当前公路大发展,而一些施工队伍素质较低的情况下强化质量管理有其必要性。但应注意:
①进度、质量和费用三项控制是相辅相成的整体措施,只强调或只要质量控制,必然削弱质量控制本身、达不到预期效果。
②部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在施工中监理的职责在于“控制质量”。在质量控制方面其具体任务是:“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和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二、公路监理机构层次多,监理合同段也多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密集,公路项目里程长,自然条件跨地区变化大,工程复杂,因此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很多。监理机构一般是多层次的,即有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办公室、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业主往往自行设立上级监理机构,而基层监理机构则由社会监理单位承担,形成混合监理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明确各级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否则,很难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分清各自的法律责任。因此,应注意:
①应尽量减少施工管理和监理机构层次,以提高效率。
②上层监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并且应当进行招标,签订监理合同。
③上层监理机构需要与基层监理机构合在一起进行招标,并签订一揽子合同。基层监理人员应有足够的权利,以便进行有效的现场管理。
三、“严格监理”难到位,“热情服务”有误区
《监理规范》提出的“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由于目前人们法制观念不强,“严格监理”难于到位。
对“热情服务”的理解存在误区。主管的服务对象无疑是客户。鉴于承包商对工程承包的理解和适应能力需要加强,施工队伍的素质需要提高,有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完成,在管理和技术上给予施工队伍适当的帮助,有利于业主及时获得良好的工程产品和国家建设。也就是说,从为社会做贡献的共同目标出发,对承包商给予适当的帮助是必要的,这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点。但这只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义务。将承包商作为服务对象,或者过分强调对承包商的服务,都是一种错误,这实际上会减少承包商的责任。这就是为什么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FIDIC)规定监理的批准不能减少承包商对工程缺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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