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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机构是对于项目的特性而产生的一种管理方式,因此,其可用目标是项目,非常是大中型的、繁杂的项目。由于淮北施工总承包的合理性,有时候大家会将可重复性“运行”中的一些过程提取,再加起始点和终点站作为项目来解决,便于在这其中运用项目管理的方式,这事实上便是“项目化管理方法”的基础核心理念。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施工总承包机构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施工总承包机构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
施工总承包机构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修改补充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保证工程质量措施的审查;高效的施工总承包机构所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控制措施;对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考核;对拟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控制措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技术状况的定期检查;实施旁站监理的内容;审核、签认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证资料;
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机构实施监理。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施工总承包机构。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同样,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